一、论坛专项备案条件
1、通过ICP证或者通过信产部的ICP备案。
ICP备案: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②.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③.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④.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二、论坛专项备案流程
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时限。
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论坛专项备案所需材料
1、申请书
①.单位名称,专项申请的项目,单位地址,单位联系人,电话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②.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
③.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文化艺术类留言板,IT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
④.提供接入服务的ISP单位名称及机房地址。
⑤.已获得ICP经营许可证或已经备案登记的单位,提供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材料的复印件。
⑥.在申请书落款加盖本单位公章。
2、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3、提供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
4、提供四项制度。
①.版主负责制度
②.软件过滤及24小时人工监看制度(类似敏感关键字过滤系统)
③.规则张贴制度
④.栏目明确制度
5、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特别应提供各BBS栏目版主的详细个人资料,并附上版主身份证清晰复印件。
6、申请单位对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所采取的具体落实措施;依据上述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五条的规定,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协议。
7、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8、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股东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股东股权结构图。
9、已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0、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国家通信管理审批或专项备案,不得提供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含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下面我就介绍一下电子论坛在公安局进行备案的步骤和流程。
论坛和留言板是带交互性质的电子公告服务,需要到当地公安局的网监分局进行专项备案,备案需要的材料如下:
1、《备案表》一式两份(签名);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责任状(加盖公章)。
4、网站悬挂“网络警察岗亭”以及“警警、察察”图标情况的屏拷复印件。
5、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复印件;
6、国际联网备案用户信息网络安全基本情况表(个人签名);
其中《计算机安全员证书》需要到“信息安全协会”进行安全员培训,一般是3天时间,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通过后,“信息安全协会”会上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同意颁发《计算机安全员证书》。
准备好这些材料后,将所有材料提交至“公安局综合办证中心”,公安局对所有备案材料进行复审,并于15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
审核通过后,备案的用户要注意查收公安局核发的备案图标及备案证书(其中备案图标通过电子邮件发放,备案证书通过邮政速递发放),收到后要及时将备案图标置于网站首页的下方,至此,备案工作完成